问题 | 四川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释义 | 新申请办理低保的人员必须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满足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0元的条件,方可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1、一二级重残户:家庭主要成员或主要劳力因一二级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2、多残户。 二、保障原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申请条件 凡持有利州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目前广元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70元/月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四、申请材料 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具有效的家庭收入及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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