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 1、仓储合同中的存货人享有检查、提取等权利,负有交付仓储物、提供仓储物说明等义务; 2、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享有请求存货人交付仓储物、请求支付报酬等权利,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按约定亲自保管等义务。 一、服务合同税税率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二、经济合同是什么 对经济合同的解释: 1、从内涵上看,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 2、从外延上看,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包、货物运输、供电、仓储、财产租赁、贷款、财产保险等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一种合同,是民事主体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3、经济合同按性质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供电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三、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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