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失业保险费退还给有关单位时,可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费 或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费(红字) 当失业保险费退还给个人时,可做以下分录: 当单位收到失业保险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当单位支付给个人失业保险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贷:库存现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