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后职业转换费用是否需提前批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职业转换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下降或残疾等原因需要进行职业调查、培训、安置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经费后,在保险范围内予以支付。并且,工伤职工可以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缴满相应的保险费后,依法享受职业调查、培训、安置的相关费用。因此,不需要提前批准。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或终止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的劳动合同或使用协议,或者变相减轻或者免除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制度和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缴费金额越高,工伤保障越全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期内因劳动能力下降需要经过职业调查、培训、安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职业转换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到医疗康复期结束,确实因劳动能力下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劝说安置,并支付职业转换费用。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业调查、培训、安置的相关费用,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缴满相应的工伤保险费后,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期内需要进行职业转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经费后,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职业转换费用,而不需要提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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