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释义 | 公司有义务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实际出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公司提供出资证明书。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出资证明书的效力: (1)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2)有证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 (3)交付出资证明书,是出资转让的要件之一; (4)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事项是该证明书发生效力的要素; 4、公司有义务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实际出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公司提供出资证明书。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一、出资证明书什么样 1、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2、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3、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4、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5、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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