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 增值税发票 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律客观: 根据《 刑法 》第205条规定: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