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争性磋商暂行办法是什么 |
释义 | 竞争性磋商暂行办法是指在政府采购中,对于同一标的物或服务,经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多家供应商提交的报价相差不大,且无法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一种特殊采购方式。该法条旨在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如下: 1、政府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竞争性磋商的条件和程序; 2、政府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3、政府采购人应当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保持公正、公平、透明,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4、政府采购人应当在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告知未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和中标理由; 5、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竞争性磋商的档案,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暂行办法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采购效率,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条件和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保持公正公平透明、公布中标结果和建立档案等。建议政府采购人在实施竞争性磋商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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