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
释义 | 失业保险的待遇:(1)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由事业管理中心缴纳。(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7)失业保险领取时间如涵盖冬季取暖时间段(指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个月),领取当月失业金时,同时可领取当月取暖费,为大约480元(2013年标准)。(8)夫妻双方同时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可分别多申领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有什么待遇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征缴具有强制性,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否则构成违法,因此该信息科技公司的做法必须纠正。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2015年《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指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除此以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到以下待遇:(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个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而职业培训补贴,有些是发给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有些是对培训机构的补贴。 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该内容由 韦学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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