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税滞纳金,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之日起,亦即从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每迟交一天,就加收一次其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滞纳金。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一般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具体如下: 1、工资不超过3.6万元的,个税为3%; 2、工资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个税为10%; 3、工资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个税为20%; 4、工资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个税为25%; 5、工资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个税为30%; 6、工资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个税为35%; 7、工资超过96万元的部分,个税为45%。 二、如下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总之,根据相关规定,个税滞纳金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之日起,亦即从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每迟交一天,就加收一次其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滞纳金,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