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其一,适应人口预期寿命增长的需要。我国的人口预期寿命在显着增加,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约为42岁,1957年达到55岁,现在的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退休年龄 男是60周岁,女职工是50周岁。1955年,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这一 法定退休年龄 沿用至今。人口预期寿命变化,需要通过改革退休年龄来适应这种变化。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