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的时间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执行人的继承人共同推选,没有推选的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详细约定各项权利义务 在对遗产进行管理时,可能涉及到保值增值、财产处分等事项,而民法典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空白,在相关实施细则出来前,继承人可与遗产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二)委托专业机构、人士担任遗产管理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逐渐多样化、复杂化,从过去的“工资、奖金、房产、存款”,逐渐扩大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其管理往往涉及到一些专业的知识。 如果不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管理,可能会导致遗产管理结果与被继承人生前愿望出入很大。 (三)提前介入,设计系统、科学的遗产管理方案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都非常忌讳生前进行遗产管理的规划,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而且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如前所述,人们手中掌握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如果提前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可以设计一个比较系统、科学的管理方案,确保财产没有遗漏,同时还能在很长的时间里保值增值。 如果没有提前介入,而是等到去世后,全部交由后人打理,可能会给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的管理费用,且有可能出现财产的遗漏,甚至产生各种纠纷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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