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第三顺序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无表决权的债权。 一、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什么要求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分配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债权人举证证明本人确实享有债权;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则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对其补充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