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释义 |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关注: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而且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直接言词原则是什么意思了吧。其实这可以拆开理解为直接证据和言词证据,也就是要求证据本身就要属于直接证据,同时也要属于言词证据的范围内。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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