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反。债权人可单独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一并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未经审判、仲裁并且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有权拒绝。 2、相反地,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单独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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