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继续扩大中职毕业生升学的比例,扎实推进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的招生工作;2.公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原则上不得跨地市招生;3.不得出现为学生违规办理学籍接续、“空挂学籍”等情况,严禁“人籍分离”、伪造学籍、违规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出具虚假就读证明和无学籍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