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法来源的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使用者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两个条件,对于主观要件,需要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证明其不知道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