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居住类场所公共区域一律不得设置防盗窗。家庭住宅户内外窗、阳台已设置防盗铁栅栏的,鼓励引导拆除;确需安装的,应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窗,并设置缓降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辅助疏散设施。新建住宅外窗、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上不得设置防盗铁栅栏;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并就近放置剪断钢丝的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