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2、货物的数量条款,3、货物的包装条款,4、货物的价格条款,5、货物的装运条款,6、货物的保险条款,7、货物的支付条款,8、货物的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增加条例: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十七条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盘、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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