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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补办土地证需要什么证件
释义
    个人遗失补办土地证须知
    一、受理资料
    1、刊登证书灭失声明的报纸;
    2、补发证书申请;
    3、登记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应填写的灭失土地证书询问笔录;
    4、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原土地证号、领证时间;
    5、土地证书灭失具结书;
    6、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7、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需填写);
    二、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先向分局窗口提出补发证书的申请,详细说明遗失的原因;
    2、局出具证明(《土地登记卡》复印件)或房地部门出具证明,只用于刊登证书灭失声明。(灭失声明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报刊);
    3、凭灭失证明正式向分局窗口申请灭失补了登记,填写《土地证书灭失具结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土地登记书》;
    4、在登记人员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须配合做好灭失土地证书询问笔录;
    5、登记审批完成以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公告手续,公告30天无异议后3日颁发土地证书,公告报刊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三、收费标准
    (一)个人共用宗
    1、土地登记费:13元
    2、土地证费:20元
    (二)私房
    1、00平方米以内13元,每增加50平方米加收5元,较高不超过30元;
    2、地证费:20元。
    土地证遗失补办程序
    一、挂失登记
    规定遗失土地使用证权利人首先必须凭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我局挂失登记;委托挂失登记的必须有书面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
    二、刊登公告
    明确规定土地证挂失公告必须在市级以上权威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必须达到30天以上,方可进行补办。
    三、补办发证
    土地权利人申请补领新的土地使用证时,必须要携带补办申请书、房产证明、登载挂失声明的报纸、权利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凡涉及抵押贷款或司法查封、冻结土地的,未经抵押权人或查封、冻结机关同意,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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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