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
释义 |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只能为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中属于单位的部分。 3、特殊情况: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这里的起征点是指对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也就是过去人们通常所说的临时经营。当然就不包括个体户及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个体户起征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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