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工程延期的方法 |
释义 | 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属于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规定,应根据逾期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要赔偿,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非法转包和提供不合格材料。解除合同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应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不能要求折价补偿。 法律分析 1. 若工程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属于违反合同的情况。此时,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根据工程逾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依据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要载明工程完工的期限,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施工的,就属于工程合同违约。 一、(1)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吗 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如下: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筑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工程能否按时完成以及工程质量都至关重要。如果工程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属于违反合同的情况。此时,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根据工程逾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一定要载明工程完工的期限,以避免工程合同违约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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