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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
释义
    一、注意事项
    (一)一般事项
    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外,原则上我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群众,一旦进入我院法庭,就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5、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事项
    1. 开庭前几日,务必向法院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提交了新的证据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证据突袭”,但仍然有部分对方当事人,至开庭前几日才提交答辩状、文件等证据。若对方当事人在庭前不久才提交新的证据至法院,而当事人并不知情,当事人在开庭时面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可能会措手不及。若当事人能及时了解对方提交证据的情况,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补充材料,如此便能在开庭时有条不紊,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2. 提前准备好质证、发问、辩论提纲
    庭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有一系列的流程。而在一系列的流程中,以质证、发问、辩论环节为主要环节。当事人囿于庭审经验不丰富,若不提前准备好质证、发问、辩论提纲,可能导致庭审效果极差。笔者在刚开始做律师时,每次开庭必提前拟好质证、发问、辩论提纲,虽然当时庭审经验亦不丰富,但因准备充分,每次的庭审效果亦能赢得法官、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此外,在开庭时,当事人应注意核实对方提交的证据原件。如此,能极大限度地避免认可对方可能提交的虚假证据材料。
    3. 开庭当日不得迟到、早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可知,若原告当事人在开庭当日迟到、早退,可能会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
    4. 穿着,建议偏正式
    法庭,是一个相对较为严肃的场合。“西装革履”自然还是比“随便穿穿”能更好的表现出对法官、审判的尊重。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比较大的案件中,穿着得体是会有心理加分的。
    5. 开庭当天,务必带好身份证及证据原件
    当事人进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若当事人未带身份证,便不能进入法院。同时,在庭审刚开始,法庭亦会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未携带身份证,庭审活动将无法进行。
    此外,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在开庭时,当事人务必记得携带证据原件,并按照一定的顺利整理好证据。否则,若无原件,案件可能因为证据不充分而败诉。
    6. 禁止反言
    顾名思义,禁止反言是指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庭审过程中,有部分当事人自认了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但其之后又反悔。这既违背了“禁止反言”之诉讼规则,亦有悖于诚信。
    7. 发表观点,应谈重点、一针见血,不宜_嗦重复
    不少当事人在开庭时,大谈特谈,语言表达毫无重点,最后只得被法庭训斥,结束发言。表达_嗦重复,不仅会浪费诸多庭审时间,亦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10庭审结束后,务必仔细核对庭审笔录
    在开庭的过程中,书记员会将整个庭审过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庭审笔录,以留档和备查。笔者参加诸多庭审后发现,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开庭结束后并不核对庭审笔录的内容,直接签字,这样风险极大。笔者认为,仔细核对庭审笔录,是开庭后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切不可认为开完了庭,就万事大吉。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时,因需要记录的内容过多,难免出现疏漏,出现漏记或错记的情况。若草率签字,庭审笔录极有可能成为对己方不利的材料。
    二、答辩技巧
    1.收到诉状 ,作为被告首先要弄清楚原告依据的法律规范,主张的权利。
    明确原告向谁主张,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涉及请求权基础的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往往被视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
    原告想要其请求权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必须在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并就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对于被告而言,则需要认真阅看原告诉状,从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中寻找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从而寻找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具体可以分三步走:
    (1)对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基本类型进行大方向上的限定。
    例如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纠纷,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制的范围;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寻找法律依据;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检索基础规范。
    (2)对请求权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将原告的主张及理由归属到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根据请求权据以产生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五大类,每一大类请求权下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以债权请求权为例,债权请求权的五种类型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以基于事由的不同至少分为八类。
    (3)根据请求权具体类型的指引,寻找有关请求权基础。
    以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展开,《民法典》第57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66条具体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57条具体规定了合同无效后、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00条具体规定了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具体规定了不当不安抗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选择适合的抗辩
    (1)基于程序原因作出的答辩
    法院会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被告如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以此为由作出答辩。被告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主体不适格、缺乏诉的利益、重复起诉、没有经过前置程序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基于实体原因作出的答辩
    被告想要通过抗辩免予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针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提出否认、抗辩事由或在请求权基础之外另行主张抗辩权,以对抗原告的请求权。
    ①如果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被告可用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来辩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由。
    ②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事实陈述,即否定。比如原告主张合同已经订立,被告则否认该陈述,被告需要陈述已经进行了哪些谈判并且是基于哪些原因没有达成协议;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中,被告否定了原告陈述的事故原因,那么被告应当陈述按照他的观点,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③被告认可原告的事实陈述,但是提出可以驳倒原告陈述的事实。具体在实践中表现为“是但是”。被告的这种陈述便是构成诉讼法意义的抗辩。
    ④被告的抗辩可以不限于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3.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个步骤,选择适合的抗辩后,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答辩的重要内容。
    作出诉讼法意义的抗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提供证据旨在证明案件的要件事实。案件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四类。
    当原告对其主张的权利发生的事实提出证据并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就需要提出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或者权利的消灭事实予以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不出抗辩的要件事实或者虽然提出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或证明力不足时,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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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