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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让与请求权的要件是什么
释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否以及如何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对内效力是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实现方式。笔者认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追偿的。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何进行求偿,则见解不一。一种主张认为追偿关系基于让于请求权,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另一种主张则认为,追偿关系是基于赔偿代位,指法律直接规定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当然地取得债权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不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一般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让与请求权的方式,因为“是否让与请求权先由债权人斟酌其债权是否得以满足而为确定,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保险责任中尽管保险业有特殊性和保险事故有多发性,但正因为索赔手续有法定的严格规程,又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多为个人,其与保险人在实际中地位不平等,故此更应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去斟酌其债权是否得以满足的权利。再加上我国保险法规对追偿的规定已过分偏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表现在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规定显然将追偿的负担同时加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在获得清偿后被加上一条法定义务,即与债务人共同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十分不公平。故此,法律更无必要不让债权人考虑其利益是否得到补偿。这有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让与请求权的要件是:
    (1)受让与权利者为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
    (2)让与权利者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3)让与请求权之客体为债权人对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终极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在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追偿其债务履行之损失。然在不存在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质,且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故不存在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按份额承担,也就不存在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求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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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