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职工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经单位盖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支取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审批表》,上述审批表的有效期限为单位盖章之日起一个月内。 3、持《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办理支取的需到贷款银行填表、盖章。 4、职工本人或配偶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所需资料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5、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准予提取的职工由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直接转入其个人指定账户内。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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