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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病退
释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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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