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客体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代位权的客体的范围如下: ⑴一般债权的代位; ⑵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⑷撤销权的代位; ⑸抗辩权的代位; ⑹抵销权的代位; ⑺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有哪些区别?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分别如下: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法律其他规定等。 二、债权人代位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有: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三、代位权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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