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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如何填列
释义
    货币资金项目的填列,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进行填列,即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总账科目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总账科目余额=期初科目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初科目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等。首先需要明确其他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还是企业,即企业拥有和控制,只是形式上同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有所不同。
    具体分析如下:
    比如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到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支付手段)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只要银行还没有向银行汇票收款人付款,还属于企业的资金。银行本票存款同样也是为了取得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需要注意,资产负债表项目并不全都是根据总账科目余额进行填列,有些项目是需要根据明细账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比如“开发支出”项目,要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填列;“应付账款”根据应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和预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填列;“预收款项”项目根据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和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应付债券”项目根据应付债券总账科目余额扣除“应付债券”科目所属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决定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部分后的金额填列,扣除的部分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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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9: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