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手费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一)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该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三)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四)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 一、法院审理欠条是否有效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法院审理欠条是否有效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主观方面。债务是否自愿签署,债务双方是否真实; 2、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者一方承诺支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不受任何威胁、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 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遵守关于订立分手费协议的要求,分手费协议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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