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求解答一般合同约定法院文书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送达是一项基础的诉讼制度,根据民诉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被告进行的第一次有效送达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案件较多的地区,法官和书记员上门进行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情况越来越少,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直接送达。 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除要求其签收送达回证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这样,只要当事人签署了确认书,一般情况下后续诉讼程序的推进就少了一个重要障碍。 2、邮寄送达。 根据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即司法专邮)。实践中,法院在电话通知要求被告到法院领取文书未果或不能进行有效电话联系时,一般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通过司法专邮进行邮寄送达。但在拒绝电话联系的情况下,被告拒收司法专邮的情况也就比较常见。 3、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方式,即按照正常程序不能有效送达,则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不论被告是否看到公告的诉讼文书,都会产生已经有效送达的法律效果。由于公告送达能直接根据期限测算开庭时间,一般能够有效掌控案件推进节奏,因此很多法院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询问原告能否联系到被告到法院,若时届9月(由于政策公告期限为60天,被告答辩期为15天,如果在答辩期内被告应诉答辩并要求举证期限的话,周期将更长)不能联系的话,考虑到年底结案(关于最高院不再考核结案率的说法,可以忽略,你懂的),法官常会建议(要求)原告在第一时间准备好公告手续,以防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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