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会对被保险人进行健康告知,如有隐瞒或故意不报告疾病情况,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在未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增加或者变更责任。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既往患有非食道癌症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因此拒绝理赔食道癌重疾险。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予告知。” 2.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被保险人告知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告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事项。” 3.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