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3. 检疫合格标准: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3 临床检查:4.4 检测:5. 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6. 检疫记录: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法律依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