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留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天;案件复杂的,经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天。对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明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国人进行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往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即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最长不超过60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