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废物处理企业如何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感染性废物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纱布及其它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病原体的培养基、菌种、隔离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等等。以上废物产生后放入有明显标识的医用垃圾袋后,由专人定时、定路线用防渗漏、防遗洒的专用垃圾桶收集到医院医疗垃圾暂存点,后由本市指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 二、病理性废物 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了手术或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等。 这一类废物,小件的可按感染性废物处理,较大或大件的病理性废物应送至殡仪馆焚烧。 三、损伤性废物 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及一次性使用空针、输液器、输血器的针头部分等。 这一类垃圾产生后应立即放入防刺、防渗漏的硬质容器中,后放入有明显标识的医用垃圾袋中,由专人定时收集于医院医疗垃圾暂存点,后由本市指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一次性用注射器,输液管等在丢弃前都要求毁形,以避免被再利用。 四、药物性废物 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一般的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细胞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药物、疫苗、血液制品等。 废弃药物应该由药房设专人管理,存入不合格药品区,及时上报药品管理部门,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处理,处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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