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医疗赔偿的问题,一般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为支付的起付标准,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法律客观: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