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改名理由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改名理由有: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改名字的流程: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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