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为: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且属于大龄失业人员或者残疾人员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或者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等。以上认定由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提供相应资料。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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