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