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撰写保证金条款的技巧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关于定金条款的撰写建议以及注意事项,重点阐述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区别。在定金条款的撰写中,应明确定金数额、支付时间、违约处理标准和违反合同哪条等条款,同时注意避免无效情形的出现。在合同中使用定金条款时,应注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合同中应使用定金这一标准用法的文字,避免使用其他字眼以免产生歧义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定金条款的撰写建议: 1.明确定金数额:明确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包括定金的具体金额、定金的支付方式等。 2.约定支付时间:明确定金支付的时间,例如提前付款或延迟付款等。 3.规定违约处理标准: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不违约方应享有的权利。 4.明确违反合同哪条:具体列明合同中与定金相关的条款,以便于在违约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5.阐述未违约处理方式:对于未违约方,明确如何处理定金,例如是否退还、如何抵扣等。定金对于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有重要作用,所以应谨慎订立。拟定条款时,应避免出现以下定金条款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果超过该上限,超过的部分无效; 2.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使用定金这一标准用法的文字,尽量避免使用其他诸如订金、保证金等字眼,以免出现歧义给以后的定性带来麻烦; 3.定金条款从法律性质来讲具有实践要物性,即必须有定金的实际给付定金合同才得以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只约定了定金条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定金款项交付,就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约将双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区别 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区别: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结语 定金条款的撰写需要注意明确定金数额、约定支付时间、规定违约处理标准和明确违反合同哪条等事项。同时,应避免出现无效的定金条款情形,如欺诈、恶意串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应注意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应使用定金这一标准用法的文字,避免使用其他字眼以免产生歧义等。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有根本目的、交付时间、发生根据和确定标准等方面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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