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 破坏法律实施罪 追诉期:“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法律客观: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必须利用极端主义; 二是在某些基础上的煽动和胁迫; 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群;行为的目的是达到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一般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以及针对个别人的煽动和胁迫不能构成,或者只是单纯出于个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极端主义,是指极端主义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所谓煽动,是指怂恿、鼓动;所谓胁迫,是指威胁和强迫;所谓群众,是指群众,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