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缴费对象 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缴费方式 对于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三、缴费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2、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4、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5、对于经营者,则根据医院、农贸市场、休闲娱乐场所、运输行业、商业零售企业、餐饮业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 6、对于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7、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四、特别规定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注意:该缴费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该内容由 唐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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