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事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除法人的分支机构职业部门不能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