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药品超出公费医疗可报销的范围,不予报销; 2、未到指定医院就医,以及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等,限额以外部分不予报销; 5、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