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相对性体主要现在哪里呢 |
释义 | 债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特定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情形。例如: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否有撤销权呢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有撤销权。但要求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被代理人已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还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仍与对方签订合同,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是:1、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该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的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哪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的特点: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 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 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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