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收养合同的问题 |
释义 | 关于收养合同的问题 职工某甲因不能生育想抱养一名孩子,后经熟人介绍获知某乙夫妇临产,若是女婴就准备送养他人,条件是必须支付二万元才允许他人抱走孩子。不日,某乙夫妇生产后果然是一名女婴,某甲便按照约定支付了二万元人民币后将女婴抱走,并聘请保姆精心照料。一年后,某乙思女心切,找到某甲要求要回女婴,某甲称自己抱养一年有余,已与女婴相处情深,拒绝了某乙夫妇的要求。请问:1、某甲与某乙夫妇达成了二万元抱走女婴的一致意识表示,是否可以说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乙夫妇要求要回女婴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3、若女婴被某乙要回,某甲因抚养小孩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某乙补偿为什么 律师解答: 1、收养应当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才生效,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如果没有登记,送养人可以要求领回孩子。 2、合同法只适用于财产关系,不适用于人身关系,收养属于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规定。 3、女婴被要回,可以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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