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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法确定被告住所进行诉讼
释义
    法院无法立案受理,原告需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原告提供被告信息需具体明确,足以区别被告与他人,否则法院可要求原告补正,若仍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1、法院不能给立案受理。因为仅凭电话,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和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也就无法正常的审理案件。
    2、提供被告的住址信息是原告的义务,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去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所以,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会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会立案受理案件。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法院无法立案受理,因为仅凭电话无法确定被告身份和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也无法正常审理。提供被告住址信息是原告义务,法院仅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如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将认为没有明确被告,不予立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121条,起诉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起诉状应明确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来源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原告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可认定为有明确被告,否则法院可要求原告补正,如仍无法确定明确被告,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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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