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何时能够成为继承人? |
释义 | 继子在与继父母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扶养关系时有继承权。要认定继子女、继父母的扶养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非)婚生子、养子女一样,都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遗嘱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况下,这些继承人与死者的配偶、父母都可以参与遗产的分割活动。 法律分析 一、继子在什么时候有继承权? 继子在与继父母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扶养关系的时候有继承权。 相关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怎么认定继子女、继父母的扶养关系?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非)婚生子、养子女一样,都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遗嘱不存在、或者是虽然虽然但是并不具有司法效力的情形下,这些继承人与死者的配偶、父母都可以同时参与到遗产的分割活动之中。 结语 继子在与继父母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扶养关系时拥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子女指的是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以及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其他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一样,可以参与遗产的分割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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