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保为什么在门诊不报销 |
释义 | 低保户门诊看病的费用部分是可以进行报销的。但是如果是医疗报销,报销如下: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低保和医保都是一个概念,低保享受国家的最低补贴,就是每个月国家会有钱发,医保是另一个部门,只有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保的人员才能享受,其他人是不能享受的,大部分跨地区也不能享受报销的。城市低保住院报销有61%以上。低保低收入群体拟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先依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报销余下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即再报销61%。这部分人群多数参加的是“一老”或无业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原额度均为61%这样这部分人员将可报销84%。此外3种情况的门诊费用可按住院费计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例如低保人员城镇无业居民王先生住院花费1万元。因其为低保人员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照他所参加的无业居民医保政策住院报销比例为61%即可先由医保报销6111元。自付部分4111元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再报销61%即再报销2411元。综上王先生1万元医疗费可报销8411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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