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约定,应由销售方承担。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