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 |
释义 | 派生诉讼胜诉的利益归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有可能间接的受益,而一旦败诉,又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原告股东胜诉利益与败诉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称的。如何才能激励有提起派生诉讼权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积极的行使诉权,是各国派生诉讼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认为,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胜诉时诉讼费用的补偿 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原告有胜诉的可能,也有败诉的可能。原告胜诉时,按照一般的诉讼原理,原告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但是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则无权要求被告给予补偿。一般的能够引起派生诉讼的案件标的都是很大的,让股东以巨额诉讼成本为代价,换取只有在胜诉时才有可能得到的间接利益,势必会大大的减少股东的积极性。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了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公司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有权就其诉讼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合理费用请求公司给予补偿。日本商法典第268条规定:原告股东胜诉后,有权请求公司归还其与派生诉讼有关的费用。 原告败诉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如果派生诉讼的提起或者继续缺乏合理诉因,或者出于非正当的目的,或者所提交的诉状和其他书面的文件缺乏事实根据,不为现行法律所支持,可以要求原告合理的补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应包括公司及被告因此而受的其他损失。 (二)胜诉原告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 一般情况下,对胜诉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就足以维护其作为诉讼原告以及公司股东的双重身份所应拥有的利益,但有时侵害公司利益的是公司的大股东,在公司利益得以保持的情况下,被告大股东又与原告股东一起就追回的利益进行分配,无论被告股东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在按照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时,被告股东又将得到多于原告股东的利益分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在某些情况下,赋予原告股东的直接受偿权。 (1)派生诉讼是对于滥用公司财产的内部人员提出时; (2)派生诉讼中存在善意股东与过错股东时; (3)公司不再是持续运营的兴旺企业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