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市防疫政策 |
释义 | 福州市防疫政策如下: 1、入境人员:在福建省外口岸隔离满5天的入闽人员,在入境后8天内返回福州市内的,仍要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直至满8天,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者仍实行集中隔离。 2、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 3、高风险区入(返)榕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不符合条件的转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实施时间以离开风险区域起算,已经超过7天的,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解除健康管理。 4、国内重点地区入(返)榕人员:7天内有河北、河南、新疆、西藏、内蒙古、重庆、广东广州、甘肃兰州、青海西宁、四川成都、陕西西安、湖北武汉、北京朝阳等地区旅居史的入(返)榕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抵榕时务请就近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配合属地落实“5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5、国内其他地区入(返)榕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抵榕后严格落实“5天5检”(含落地检)和“3不准”(最后一次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非必要不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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